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,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。這里所稱的主動交代主要包括兩種情況:
一是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。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,包括主動交代組織已經(jīng)掌握的問題,也包括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。
二是在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。這里的“問題”,主要是指違紀黨員自身存在的違紀問題,交代他人違紀問題的,可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認定是否構成立功,但不屬于主動交代自身問題。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、立案審查過程中,如實說明組織已經(jīng)掌握的本人違紀違法事實,類似于刑法規(guī)定的坦白;如實交代的是組織不掌握的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,才屬于主動交代。